| 3 |             海域污染(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污染)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|             生态环保和减灾处 |             83949624 |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办理对象              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、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。              2.办理条件              (1)申请人因海洋工程建设或海洋倾废造成的海域污染遭受人身、财产等方面的损害;              (2)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、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;              (3)申请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。              3.所需材料              当事人申请调解海域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争议,应当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,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。              调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:              (一)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通讯地址;             (二)请求事项、事实和理由;              (三)有关证据;              (四)证人有关情况。              4.办理流程              (1)现场递交材料;              (2)初步审查;              (3)调查取证;              (4)调解协议;              (5)调解书。              5.办理时限              无。              6.办事窗口              各管理局综合窗口(一般案件)。              7.收费标准              不收费。              8.主管部门              深圳市海洋局              9.办理依据              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第五条;              (2)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》第四条;              (3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》第四条。              (4)《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四条、第五十三条。              |